劳动法律关系有哪些
时间:2025-08-21 20:42:51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网 阅读:次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和塑造的结果。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劳动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1. 主体
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
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为获取劳动报酬而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支付劳动报酬的组织。包括: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2. 客体
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
行为:这是最主要的客体。指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行为和用人单位组织、管理、支付报酬的行为。
财物:如劳动报酬(工资、奖金)、劳动保护用品、福利待遇、社会保险金、违约金、赔偿金等。
人身利益:如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休息休假权、人格尊严、商业秘密等。
3. 内容
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对应的。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如适用)。
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权利: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的权利、组织劳动和分配任务的权利、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的权利、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义务: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尊重劳动者人格、保障劳动者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组织)。
兼具平等性与隶属性:
平等性: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通过劳动合同平等协商,法律地位平等。
隶属性: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需要遵守其规章制度,接受其管理和指挥,存在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关系。
国家干预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相结合:劳动法中有大量强制性规范(如最低工资、最长工时、劳动安全标准等),用人单位必须遵守,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其他条款。
以劳动力交换为核心:其内容始终围绕劳动者提供劳动和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这一核心交换关系展开。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常见分类)
按用工形式分类:
标准劳动关系:全日制、有固定场所、稳定的劳动关系。
非标准劳动关系:包括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等。
按劳动者身份分类(在中国有其特殊性):
工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公务员与国家机关的关系(适用《公务员法》,属于特别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分为聘用制、劳动合同制等,适用《劳动合同法》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按人数分类:
个别劳动关系: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
集体劳动关系: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组织)形成的关系,主要体现在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民主管理等方面。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通常基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在某些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也会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指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如岗位调动、薪资调整、工作地点变更等,通常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消灭:指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主要原因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解除(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退休、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消亡等。
- 上一篇: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 下一篇: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